上海卫健委:整治医学检验不正之风外送检验、基因检测成重点NG体育
2024-10-18 02:13:29
南宫体育app下载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13个相关部门发布了《上海市2024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该文件涵盖了5个部分,共18条具体措施。
《工作要点》重点及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医疗美容、互联网医疗等关键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确立了惩治高压线,并组织开展了外购自费药品、耗材、外送基因检测等专项督查工作。此外,文件还特别关注了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网上开药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以及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问题。
完善落实医疗核心制度,保障患者就诊过程中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严格落实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要点,筑牢廉洁安全底线。重点关注假借学术讲课取酬、外送检验、外配处方、网上开药等方式收受回扣的问题,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的问题,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样本外送临床检测行为的通知》以及本市医务人员参加学术会议管理的有关要求。
严格落实《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并将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及时发现违反实施细则的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收集、核实、查办、反馈工作机制,做到有诉必查。
强化医疗监督跨部门联合执法,针对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治理。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提高发现问题隐患的水平。持续保持对无资质机构、人员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辅助生殖、医学检验、健康体检、医疗美容、互联网医疗等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树牢惩治高压线,组织开展外购自费药品、耗材、外送基因检测等专项督查工作。
3月26日,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制定印发《2024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首次将院外购药及送检列入了年度国家医疗监督抽查计划,纳入医疗监督重点工作内容。
9月29日,贵州省健委发布“关于对《贵州省医疗机构样本外送检测管理规范(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重点提到:送检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具备开展检验能力或可及时为临床提供服务的检测项目纳入外送样本检测范围,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对本院外送样本检测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开展外送检测,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外送的检测NG体育、检查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NG体育。
(二)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及其从业人员私自联系第三方检验机构合作开展样本外送检测项目;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暗示NG体育、强迫患者接受协议项目以外的其他诊疗服务或消费;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偿介绍患者及家属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项目检测;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患者开具不必要的检查、检验;
(三)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之间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私自接受第三方检验机构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或“红包”等;严禁医疗卫生机构以虚构、套换检测项目等方式,违规使用医保资金;
(四)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引导患者直接向第三方检测机构支付有关费用;严禁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或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以串换、虚构检测项目等方式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五)严禁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合作;
(六)严禁出具虚假或不符合规定的检验检查报告;严禁篡改或伪造检验检查报告数据信息;严禁第三方检测机构未按合作协议约定,将医疗卫生机构送检样本转由其他机构进行检测检查;严禁第三方检测机构恶意低价和医疗卫生机构签订项目检测协议;严禁利用委托检验服务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检验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严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样本外送检测的监管确实存在很大的灰色地带,包括医疗机构“能检不检”、院内监管机制欠缺,一些医生个人诱导、暗示、强制患者到医疗机构外指定地点接受检测,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层层委托”,转包服务,损害患者的正当权益;流程不规范,未建立规范的第三方遴选工作机制,合作协议不规范;未向社会公示外送项目清单、收费标准、机构信息等。
除了监管样本外送检测的流程外,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超范围诊疗。样本外送检测是为了补足中、基层医疗机构自身检验能力短板,送检的样本范围是医疗机构自身未正式开展的项目(或因故短期暂停开展的项目),外送检测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外送标本往往是由送出机构的检验科采集并进行预处理、离心、分装等工作,甚至还以自己机构的名义出具报告。一旦存在上述情况,会被监管部门认为该外送检验行为属于与第三方共同完成检验任务,双方均需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否则属于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工作要点》的发布,体现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坚决态度和行动,旨在通过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督,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